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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芬美术产业协会
 
DaFen Fine Art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Longgang District
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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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深圳市龙岗区大芬美术产业协会
英文名称:The Art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Dafen) Oil Painting Village of Longgang District,Shenzhen
简称:AIAD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大芬村工作或居住的画家、绘画工作者、艺术品及相关产业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群众组织,是以行业为主、集学术性、专业性为一体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的基础上,团结来自全国各地于大芬村从事绘画者、经营者。使文艺事业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让艺术与市场在这里对接,才华与财富在这里转换。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龙岗区文体局、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及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布吉街道党工委宣传部、布吉文联和大芬居民小组的领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大芬油画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树立“大芬油画村”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扩大品牌效应;
(二) 协调内部市场经营行为,避免恶性竞争,加强美术产业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的自律管理;
(三) 协调会员间以及对外的各种关系,团结互助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组织参加各种展览、交易会等,拓展商机,推动本地区美术作品走向世界;
(五) 开展艺术交流、培训活动,提升本地区艺术创作水平,壮大艺术创作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备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在本地区从事美术相关行业经营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交入会申请书,须由本协会两名以上会员推介: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3个月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会员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协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的影响;
(三) 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协会出席各种相关会议及艺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主持办事机构并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交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本协会无关的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度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2004年11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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